浙江美术馆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5/28   来源: 本站  点击率:

 一、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美术馆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资金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库字〔2008〕16号)、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公务卡结算内容,须按照“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凡目录上规定的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接受省财政厅和单位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不使用现金结算。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等需现金支付的部分可以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

    四、公务卡报销原则和程序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浙江美术馆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经馆长审批后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报销金额转入个人公务卡账户。

    五、公务卡结算时间,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即银行记账日至中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尽早报销,及时归还公务卡欠款。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特殊情况仍需借款的,经馆长审批后按程序办理。

七、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八、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九、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责任。

附: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 美术馆之友
  • 微信订阅号
  • 新浪微博
  • 移动端官网
浙ICP备 110-428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