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术馆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4/5/27  作者: zjam  来源:   点击率:

一、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美术馆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统一和规范开支标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10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三、出差必须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员、天数、规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四、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在规定范围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火车按硬席、高铁或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按三等舱,飞机按经济舱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范围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五、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2)。副处级及以上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六、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安排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表2)。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七、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八、报销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在二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九、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培训、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十、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十一、监督问责。馆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负责,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要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未经审批或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上款行为之一的,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2014年5月27日起执行。之前制订的差旅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浙江美术馆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工作部门

 

出差人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拟乘坐的交通工具

 

部室主任意  见

 

年   月   日

分管馆长意  见

 

                                    年   月   日

馆  长

审  批

 

年   月   日

 

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

 

 

 

 

附件2

分地区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

标准表

单位:元

省 份

住宿费(单间或标准间)

伙食补助费(人,天)

北京

350

100

天津

320

100

河北

310

100

山西

310

100

内蒙古

320

100

辽宁

330

100

  大连

340

100

吉林

310

100

黑龙江

310

100

上海

350

100

江苏

340

100

浙江

340

100

安徽

310

100

福建

330

100

  厦门

340

100

江西

320

100

山东

330

100

  青岛

340

100

河南

330

100

湖北

320

100

湖南

330

100

广东

340

100

  深圳

350

100

广西

330

100

海南

350

100

重庆

330

100

四川

320

100

贵州

320

100

云南

330

100

西藏

350

120

陕西

320

100

甘肃

330

100

青海

350

120

宁夏

330

100

新疆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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