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术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14/9/17  作者: zjam  来源:   点击率:

为规范和加强我馆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内容

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清查盘点、资产使用保管、资产处置、资产出租等。

二、管理原则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办公室财务、资产管理员、各部门实物资产保管员分工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三、具体职责

    (一)办公室财务负责国有资产账务的核算;资产管理员负责帐帐核对,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实物盘点,新增资产分类编码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办理资产报废报损申报手续,督促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帐卡管理等。

(二)设备网络部负责设备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维护保管。具体划分:⑴办公设备、信息网络设备、机房服务器等设备资产的管理;⑵展厅、报告厅、多功能厅和公共区等音响设备资产的管理;⑶安检监控设备、办公和会议桌椅柜等设备家具资产的管理;⑷摄影摄像投影等专业设备、移动展墙、公共区沙发、桌椅柜凳、饮水系统、加湿机等设备家具资产的管理;⑸展区、大厅等照明灯具设备资产的管理;⑹升降平台、搬运车等设备资产的管理。分项分人负责实施。

新置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入库,须经保管员验收后,办理入库手续。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入库单》、《固定资产清单》、《固定资产登记卡》登记及《资产标签》粘贴,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固定资产入库单》一式3份,1份附支付凭证交财务,1份交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登记卡》领物人须签名,一式2份,1份交资产管理员。《固定资产入库单》上所填资产编码由资产管理员编制。

新采购设备配件及耗材,不作固定资产的,经保管员验收后,使用人办理领用登记手续。保管员验收时须将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的耗材部分备案。

(三)典藏部负责藏品资产的征集、验收入库、帐卡管理和维护保管,除征集由项目经办人实施外,验收入库登记等由库房保管员负责实施。

    新增藏品资产入库,须经移交人、保管员和监交人验收交接,三方在《浙江美术馆藏品入库交接单》上签字。对所有藏品,保管员须做好《浙江美术馆藏品目录》登记,注明藏品号、分类号、名称、作者、年代、品类、材质、尺寸、实际件数等,做到帐卡相符、帐物相符。做好藏品《资产标签》粘贴、分类上架保管,可便捷查找。藏品资产码的编制,先由藏品保管员编藏品序号,资产管理员根据藏品序号编资产码。

(四)教育推广部负责图书资产的验收入库、帐卡管理、维护保管和报损,由图书保管员负责实施。

做好对所有图书《浙江美术馆图书管理目录》和浙江美术馆图书管理系统的登记,每册图书须注明资产编码、ISBN码、条码、分类号,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赠送图书和有保存价值期刊列入资产登记、编码、保管。新增图书入库做好《固定资产入库单》登记。实物图书须粘贴资产编码,分类上架保管,可便捷查找。

对原已编资产码图书,原编码不变;对未编资产码图书,以图书资产代码加分类号编图书资产码。图书资产编码由图书保管员完成。

(五)事业发展部负责资产对外出租,做好出租事项的书面申请、协议签订和租金按合同收取等事宜。

对外出租资产可实行公开招租,未能公开招租的采用协议出租方式,报省文化厅或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租。采用协议出租方式的,需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拟出租对象基本情况 、中介机构评估租金价格及拟签署的租金价格。

四、资产购置

资产购置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资产购置的事项办理。对列入控购范围的资产,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购买,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编制预算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严格按照申购、审批、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流程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购置。

五、清查盘点

设备网络部、典藏部、教育推广部须对本部门实物资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抽检,确保实物资产安全完整,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

    六、使用保管

    实物资产使用,保管员须做好账目处理,注明领物人、部门、出库时间,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卡》登记。使用人如有变动或离职,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变更手续,所用实物资产按规定交回,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卡》变更记录。使用人对所领用的实物资产负有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责任。

    七、资产处置

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出现老化、损坏、维护成本过高等情况,可申请报废;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经资产管理员核实,可申请报损。设备资产报废报损的处置,由设备网络部列出报废清单,交资产管理员协同办公室财务办理报批手续。对报废设备资产的移交,由办公室、设备网络部向省资产处置中心指定的接受单位点交完成。

八、管理责任

各部门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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